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印象中的“性侵”案件,基本上都是男子“性侵”女子,但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却反过来了,是三名美女“性侵”一名即将高考的学生。
那就先看看这个根据真实案例编写的故事吧。
小李、小王和小叶是三个从小玩到大的闺蜜,三个人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都在一个学校,大学虽然不在一个宿舍,但吃饭、玩还是在一起,因为三人长得都很漂亮,所以大学期间有人怀疑是三人是不是“女同”。
三个美女当然不是“女同”了,2019年12月,三个人又约到小杨家聚餐,因为是周六就喝的有点高了。小李提议到:我们三明年就都要结婚了,一旦结婚就不会这么无所顾忌地老在一起玩了,还是抓紧时间疯吧。
已经喝的脸红脖子粗的小秦说:我当家教的一个男生,明年参加高考,这男孩子身高1.87米,身材匀称,咋样,要不要叫过来耍一耍?
作为地主的小杨说:好呀好呀,小秦你现在就打电话,我这里还有一瓶上次从香港带回来的好东西,绝对能让我们好好疯一下的。
小秦就把自己的学生打电话叫过来,说让学生给自己搬个东西。小伙子来了后,看见三个大姐姐喝的有点高了,不好意思乱看,就问小秦要搬什么东西。
小秦说:先不着急,你陪姐姐喝点。边说边将小杨兑好的一杯酒硬劝着学生喝了,然后三人轮流和学生发生了关系,没想到学生突然晕倒,把三人吓得赶紧胡乱穿好衣服,开车将学生送到医院。
经过医生诊断,结论是学生丧失了性功能。
这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很快查清了“犯罪事实”,将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
一、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
2、主观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显然不构成“强奸罪”。
真的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原本这种案件一直是国外的居多,没想到我们身边也能发生这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