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胎儿不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生前:即胎儿利益保护。胎儿拥有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的权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遗产继承权:胎儿娩出前其父亲去世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受遗赠)。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死体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按原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娩出时为活体旋即死亡的,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归其母亲(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胎儿接受赠与的权利:胎儿娩出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有效但未生效。娩出为活体的,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娩出时为死体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有效但不生效;娩出时旋即死亡的,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娩出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请求权。(如故意伤害致婴儿受伤害)
案例:孕妇去医院看病,与医院是医疗服务合同(无名合同),如果造成婴儿和孕妇损害可以追究医院的违约责任(医疗服务合同),也可以追究侵权责任(孕妇的人身权),二者是请求权竞合关系,择一选择。婴儿与医院无医疗服务合同,仅仅可以追究侵权责任(婴儿人身权)。
死后: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死者有7项人格利益(死者不享有权利),分别是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遗体、遗骨。
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对象的近亲属(民法上的)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顺序),一般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进行私益诉讼,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进行私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进行公益诉讼,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近亲属均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无权起诉。私益诉讼的赔偿金归起诉的近亲属,公益诉讼的赔偿金归国家。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8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接受赠与、奖励等)的不附带任何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其能力意思相适应的单方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丢弃饮料瓶,购买价值10元的饮料;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写遗嘱;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如购买20万元的汽车。
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的,是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5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