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餐的时候挺大方
吃饱喝足后
却想赖账逃跑
你逃他追
插翅难飞
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向店家索赔
马某和朋友们在佘某某、李某夫妻二人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吃完饭后马某等人未结账就离开,店主李某发现后沿路追赶,呼喊他们买完单再走,但马某等人仍没结账还分散走开。
当时李某发现马某离自己最近,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也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需要住院并接受治疗。
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在被追逐过程中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院:店家不存在过错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索赔请求于法无据,对无理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就餐后付款结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等人就餐后未买单,也未告知餐馆经营人用餐费用怎么处理即离开饭店,属于吃“霸王餐”的不诚信行为,经营者李某要求马某等人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
佘某某、李某在发现马某等人逃跑后阻拦其离开,并让马某买单或者告知请客付款人的联系方式,属于正当的自助行为,不存在过错。马某在逃跑过程中因自身原因摔伤,与李某、佘某某恰当合理的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李某、佘某某不应对马某摔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马某用餐后未付费即逃逸离开,属于逃避义务、有悖公序良俗的不诚信行为。佘某某、李某在合法权益面临不能实现的紧急情况下,追赶马某要求付款,系自力救济的自助行为,从主观上看不具有过错。因此,佘某某、李某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
本案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请,是对社会上一些人自以为“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错误认识的明确否定,吃霸王餐者要为自身不诚信不文明的行为埋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来源: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