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订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两种:
(1)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
(2)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署
3、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署
(1)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超过一年的,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署
(1) 用工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签署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支付实际劳动报酬
(2)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向劳动者主张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