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通过抖音相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此后双方一直因情感问题纠缠不清。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找张某讨要说法,双方租住在某宾馆。因张某表示不愿意与妻子离婚,6月的某一天,被告人王某在超市购买菜刀一把,准备与张某同归于尽。之后双方又因张某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遂决定与张某同归于尽。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拿出之前购买的菜刀,右手持刀划向睡在其左侧的张某左边脖子处,刀刃触及张某脖子后,张某惊醒,双方对菜刀展开争夺,后菜刀被张某夺下并扔至窗外。夺刀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左手大拇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左边脖子处有6.2cm皮肤划伤,左手拇指1.2cm裂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庭审中辩解称其在伤害张某的过程中“于心不忍”“很犹豫”,被害人最终也只造成了轻微伤,其应是犯罪中止。
【评析】
在本案的定性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案构成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构成犯罪未遂。
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都是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综观本案:第一,被告人王某供述其对杀害张某是有预谋、有目的的,其提前买好菜刀,要与张某同归于尽,且其趁张某睡着最没有防备的时候,将菜刀架在张某脖子上,其已经着手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第二,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最终鉴定为轻微伤,故意杀人的犯罪结果并未得逞;第三,本案中,张某有感觉后也惊醒了,发现有一把刀架在自己脖子上,连忙用手去抢刀,且一直喊救命。被害人陈述抢刀时被告人还在向他使劲,本案证人周某也证明案发当晚,其听到被害人张某喊“救命”时间长达20分钟,且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住房间有打架的声音,一片混乱。根据本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是出于当时的客观环境无法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才被迫无奈停止的,在主观上并没有自动放弃杀人的故意,而是因为在客观上张某已经惊醒,且将菜刀夺走,被害人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才被迫停止犯罪。
被告人王某辩解称其“不忍心杀害张某,将菜刀架在张某脖子上的时候,有一点矛盾与犹豫,还是有点舍不得杀掉张某”,但这属于被告人杀害张某并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时的一种内心挣扎和复杂的心理状态,其当时并未因为自己的这种“不忍、不舍得”自动停止犯罪;其次,被告人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也不存在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张某的脖子上虽然是轻微伤,但只能认定为本案情节较轻,不能认定为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缺少犯罪中止的自动性这一本质特征。因此,被告人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杀人的目的,并非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