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属于特别法人的有,以下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村干部私自侵吞土地补偿费属于犯罪吗?属于贪污还是职务侵占?该如何定性?请看《拍案说法》第十七期——集体利益别侵占!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吴某时任原邻水县西天乡某村村主任,管理村务和村财务。2014年至2016年期间,四川省邻水县某水库渠系工程建设征用该村2、3、4、5、6组部分村民和集体的土地。因该村无集体账户,被告人吴某便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水库管理所出具委托书,委托水库管理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被告人吴某个人银行账户上。

水库管理所先后将村民土地补偿款、土地复耕费和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共计1573428.83元打入被告人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吴某将村民土地补偿款369816.91元全部发放给占地村民,并支付土地复垦费54886.75元,将账户内的集体土地补偿款1148725.17元侵吞,并私分175000元给该村原党支部书记林某(另案处理),个人实际占有973725.17元,用于赌博和日常开支。

判决结果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职务之便,将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专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城南镇某村村民委员会退赔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73725.17元。

法官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村干部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作为基层干部,要增强法纪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依法行使职权,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撰稿:吴琼芳]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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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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