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地役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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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重点条文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沿用了《物权法》第87条的规定,未作修改。本条是基于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一项辅助义务,从而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 裁判规则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法院在审理农村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时,应考虑涉案土地的性质、农户自行调整土地行为的效力、相邻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胡立国、程金平诉袁新华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相邻通行法律关系,不仅涉及相邻权问题,还涉及地役权以及地役权与相邻权混杂所呈现出来的多种复杂状态问题。相邻权并非独立物权,其有限性在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上均有明显体现。在审理农村相邻通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考虑涉案土地的性质、农户自行调整土地行为的效力、相邻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效果,以及在相邻权与地役权混杂情形下如何适用法律追求最佳审判效果等诸多问题。

案号:(2019)皖08民终69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期


2.相邻方并不必须从相邻的土地中间通行且并没有侵占道路,不构成侵害相邻通行权——江祖总、江土福相邻通行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双方的土地相邻,中间原有一条泥巴路,相邻一方到三级水泥路的路段经过相邻另一方的土地旁边,现在这条泥巴路已经不存在,并且已被另一条相邻的水泥路替代,相邻另一方就在水泥路旁边,通行方便,并不必须从相邻土地中间通行。相邻一方也并未侵占路面,故恢复道路原状、排除妨碍的请求不应支持。

案号:(2021)桂13民终59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8月11日



3.相邻一方将双方共用的通道用墙壁隔开,妨碍另一方店铺经营活动的,应恢复原状——郑义锡与金成顺及延边成宝国际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延边成宝百货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案

案例要旨:相邻各方当事人应互谅互让,友好相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通道,历史上即存在,经现场勘验,相邻一方将双方共用通道用墙壁隔开,不仅妨碍另一方的商铺经营活动,客观上对另一方所有的商铺经营亦造成一定影响,故法院判令恢复原状。

案号:(2020)吉民终403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4.相邻方无权对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进行堵塞及占有、使用——陈年安、陈欣相邻通行纠纷再审案

案例要旨:诉争通道是历史必经通道,相邻一方有权经诉争通道进出,相邻另一方不是诉争通道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对该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进行堵塞及占有、使用,且其占有的诉争巷道上的建筑设施属于非法建筑,故应排除通行障碍。

案号:(2018)赣民再16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1月23日


5.涉案道路是相邻一方生活通行的必经之路,无论另一方建房之初是否对争议道路进行了加宽,均不能阻碍相邻方在此道路上通行——王振熬、王功亮相邻通行纠纷案

案例要旨:相邻关系通行权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是相邻各方在行使通行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的行使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和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双方当事人对涉案道路系公共通道均无异议,且从相关证据和法院查看现场的情况看,涉案道路是相邻一方生活通行的必经之路。无论另一方建房之初是否对争议道路进行了加宽,但均不能以此理由阻碍他人在此道路上通行。

案号:(2017)豫民再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司法观点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120:关于相邻通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情形是:


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

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致不通公路时,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需支付偿金。


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41页。)



2.相邻通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处理因通行等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在程序上,通常有自行和解、调解、司法处理三种途径。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实体方面,因通行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可以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本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审理此类案件。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453~454页。)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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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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