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上篇文章讲了劳动合同订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大家可以做一回顾(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合同的订立),今天来讲一讲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条款的含义

劳动合同条款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述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化表现,因此,明确、完备是法律对合同条款的基本要求。

简单来说就是,你和用人单位商量好的待遇条件,以及你要干的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知识汇总——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条款的结构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分为:

必备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

可备条款——根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要求而具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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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 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也称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协商而载明的条款他体现了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集中反映劳动关系的本质和运行规律。在我国立法中,必备条款包括形式条款和实质性条款。

形式条款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实质条款就是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包括:

劳动合同的期限(很重要,下期文章专门讲)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字面上的意思)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劳动报酬(工资,奖金,劳动合同要求详细列出支付方式)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保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不可缺少)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标准保护劳动者安全)

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提供的必要劳动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职业病危害、保护措施等,或劳务派遣中涉及的用工要素等)

  • 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条款,指在必备条款之外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约定的条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是对劳动关系运行的积极补充。可备条款可以弥补必备条款的不足,全面、完全地实现劳动过程。

主要包括:

试用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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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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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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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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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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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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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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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了解了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才能订立一个好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要有;可备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订立,可以增减的。本期文章到此结束,下期文章将讲劳动合同的期限,感谢大家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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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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