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上旬,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投诉。投诉人称,龙陵县某机械制造厂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于2019年1月获得的“一种百叶型茶叶自动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
保山市、龙陵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成专家组对举报方、被举报方、涉嫌侵权产品使用方开展实地调查。经了解,保山市下辖的腾冲市、龙陵县村民自古以来一直有制茶习俗,茶叶机械在茶叶初制所市场需求较大。投诉方为腾冲市人,在积累多年茶叶生产经验的基础上,自学改进制茶机械设备,并于2019年1月获得“一种百叶型茶叶自动烘干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被投诉方为龙陵县一家茶叶机械销售商,同时也自己设计制造零售一些茶叶机械设备。被投诉侵权产品是被投诉人在技术积累和后期的学习研究基础上,对现有设备的技术改进。
经调查,投诉方拥有的“一种百叶型自动烘干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包括撒茶系统、摊平系统和手拉系统3个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产品仅包括手拉系统,不包括撒茶系统和摊平系统。被投诉产品未全面覆盖举报方实用新型专利中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投诉产品对于专利权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不成立。
专利侵权案件需要的专业性较高,一直是知识产权执法办案的难点和短板。这次办理这起新型侵权投诉,给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提供了较好的指导案例和实践操作经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有利于更好的维护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李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