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况,但劳动者亦可能有违法离职的情形。一旦劳动者的离职被认定为违法离职,且给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依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1:员工离职未提前30日,公司索赔18.5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公司与谢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止,合同试用期为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期限为3个月,担任设计师助理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实行月发工资制,每月的10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谢某月工资为2500元,其中额外奖励全勤、生活等费用每月300元。试用期为每月1800元,其中试用期额外奖励全勤、生活费等费用每月200元。
2019年9月10日,公司与第三人签订《×手机主题技术制作合同》,约定第三人委托谢某提供手机主题相关的素材、资源进行打包技术处理,完成符合要求并可在指定手机平台上线的最终主题产品。并约定第三人将于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30套不同的主体素材。每一套主体素材完成全部合作平台的主题打包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公司可获得报酬人民币1200元整,协议总价为1200元/1套/3个平台×**套,即36000元整。
2019年11月9日,谢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其后未再至公司处工作。
2019年12月24日,谢某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载明谢某已于2019年10月29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11月9日正式离职及解除劳动合同。并载明“因公司未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以及二倍工资、补足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2019年12月27日,公司向谢某出具《回函》,就谢某出具的通知函中相关事宜作出回复。
2020年2月27日,公司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依法确认谢某擅自离职违法;依法裁决因谢某违法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5万元。该仲裁委以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判决:一、确认谢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二、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损失6000元。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谢某是否应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谢某离职行为是否违法;二、谢某是否应向公司承担因离职而造成的损失。
1.离职行为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谢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是否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公司主张要求谢某赔偿因其违法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8.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未提前三十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谢某擅自离职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法院根据谢某离职前工资标准以及其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与离职原因及离职后的入职情况,酌情认定谢某应赔偿公司损失6000元。谢某主张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损害其劳动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2:劳动者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主张12万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5日,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5年(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1日);工作内容为公司聘用周某担任单位的经理职务,负责单位的一切维修业务;工资待遇每月8,000元,公司应当按月及时向周某支付工资的95%,剩余5%待年底一次性付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周某工作能力及效率达不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等。
2018年11月26日,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平衡机等。可是,劳动合同仅履行了一个月,周某就自行离开公司,也未提前通知公司。
另查明,公司与周某订立了劳动合同后,即向周某预付了七个半月的工资60,000元。
公司认为周某离职导致机械设备闲置,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1.公司与周某签订的五年的固定劳动合同,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基础之上,公司为了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周某推荐的厂家购买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机械和设备,但因周某违约,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购买的机械设备闲置,造成了财产损失的结果。周某的违约和过错,是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公司在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后,向周某预付了七个半月的60,000元工资,多支付了六个半月的工资。公司购买机械设备,是为了从事获取利益的经营,即使在合同履行中未能获得利益,在已付工资的七个半月里,损失也达60,000元,以每月获利是工资的两倍计算,七个半月的损失就是120,000元。
周某辩称,预支60,000元的工资是事实,但双方约定每月扣除1,500元,剩余6,500元在每月28日按时发放,公司未发放,且60,000元的工资已经归还。
【审理结果】
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主张周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1.周某自行离开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本案中,周某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仅履行了一个月就自行离开,未提前采取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公司,周某辩称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工资而离开单位,但双方认可公司已经预支了7个半月的工资60,000元,且本案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需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周某自行离开公司的行为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不公平,也给公司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带来了不利影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2.周某是否赔偿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应为招用劳动者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资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单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责任也作了明确约定。周某自行离开公司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如该行为确实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主张的损失为周某每月工资8,000元的两倍作为月利润,按照7个半月计算为120,000元,认可该计算方式为推算而来,说明主张的经济损失属于期待的利益损失,而非直接损失,因此公司主张损失依据不足。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预付的60,000元工资,周某也已经陆续归还,因此官司主张损失的依据依然不足。
总结:劳动者到底要不要赔偿经济损失?
1.用人单位有违法辞退的情况,劳动者亦有违法离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句话说,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了要求,劳动者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注意,三者缺一不可。比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本身就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劳动者即使未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日或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构成违法解除。再比如,用人单位所谓的期望、推算等非直接损失,不能视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