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走在各大音乐平台,正准备收听自己爱豆演唱的歌曲,这时候可能弹出“正在争取这首歌曲的版权”的提醒!
近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就审结了一起涉音乐平台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而涉嫌侵权的这家公司大家都耳熟能详,它就是——腾讯公司。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的QQ音乐手机客户端播放《栈》《慌》《人间》等32首音乐作品,被权利人厦门JC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
近日,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终审认定,腾讯公司未经JC公司允许,在其经营的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JC公司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腾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C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1200元。
我们来看看这起侵权案件。
2018年11月14日,中国台湾地区音乐人黄某军将其创作的包含本案《栈》《慌》《人间》等32首音乐作品在内的304首音乐作品的词著作权或曲著作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北京MY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Y公司),MY公司有权对外授权或授权第三方再授权及再转授权予第三方。
2019年3月29日,MY公司将案涉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独占性专有授权的方式转许可给JC公司,授权期间内,若有第三方侵权的,JC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之后,获得授权后,JC公司以时间戳的方式对案涉作品进行了取证,发现腾讯公司可能有侵权行为,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了腾讯公司。
JC公司主张,腾讯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QQ音乐平台上以串流、下载、播放、复制、传输等方式向公众放映、传播案涉音乐作品,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平台需删除涉案歌曲,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终审中主要有争议焦点以下三点:
1
虽然案涉音乐作品并无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予以佐证,但考虑到音乐作品创作完成后不一定有相应的手稿或实体出版物,且JC公司已提供了权利人本人黄某军声明、MY公司及其取得权利的合同为证,上述证据中记载的词曲作者也与腾讯公司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所记载的词曲作者基本一致。
腾讯公司虽对黄某军系词曲作者的身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法院依法推定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为黄某军。JC公司经转授权获得了涉案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其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
2
腾讯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提供涉案32首音乐作品的播放服务,虽然现已将涉案32首音乐作品在QQ音乐手机客户端上删除,但该侵权行为客观上已实际发生,侵害了JC公司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腾讯公司提供《合作协议》证明旗下的腾讯音乐公司已经从音著协获得授权,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黄某军并未加入音著协和台湾地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并未授权音著协管理其作品,因此音著协无权就黄某军作品的词曲著作权进行授权,故腾讯公司无法依据《合作协议》向JC公司主张免责。
3
一审法院判决腾讯公司应赔偿JC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9万元,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终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近年来,随着数字音乐、直播、短视频、网综等诸多形式的不断变化,涉及互联网领域的音乐形式和内容不断推陈出新,数字化的传播方式使音乐通过不同渠道得以快速批量地被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在QQ音乐等主流音乐平台上的保护也出现新问题。
创造和运用乃是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方面,著作权法的宗旨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既要坚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协调与平衡。
来源:厦门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