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借款人不承认在某安普惠APP上签署过多项收费电子合同,某安普惠会向法庭补充提交一份《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来证明借款人签署了争议电子合同。
为什么某安不直接提交呢?
因为,认证机构出具《电子签名验证报告》是要收费的,一份500~800元不等。目前,某安起诉借款人的案子95%的被告不出庭,某安向法庭提交有借款人签名的打印件合同,法官基本就认定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签署的了。
只有在借款人出庭应诉,并不承认签署了这些合同时,某安普惠、财险公司才会花钱让认证公司提供《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重点提示的是:“验证报告”不是“鉴定报告”!为某安单方面服务的认证公司不是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鉴定机构!
那接下来借款人应该如何应对呢?
1、向法院申请追加认证机构为第三人出庭说明《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的电子签名是谁?
2、要求对电子合同送司法部电子数据鉴定中心进行电子签名人司法鉴定。
结果会如何?
1、认证机构出庭会向法庭承认借款人不是电子签名人、认证机构没有给借款人提供过电子签名认证服务!
2、司法部鉴定中心对某安送鉴材料的结果是无法鉴定!因为送鉴材料既不符合国标,也不符合认证机构企标,如果非要司法部出个鉴定结果那就是:啥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