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河北某山区的李某,在2000年的时候,在隔壁村承包了一座荒山,大概有400亩左右,在山上种植了一些树木。到去年因为当地要修建水库以及搞旅游开发,对周边的几座山都进行了征收,同时李某租赁的山也在被征收范围内。
但是,从始至终征收方只是跟这座山原有的村进行谈补偿的问题,跟他们签订了补偿协议。让当事人没有办法接受的是,这座荒山从租赁之后到自己种树以及树木成才之后,这个过程中都是自己进行的投入。
前后投入了大概有100多万,包括园林树木以及一些人工费用。但是现在补偿来说,自己却没有得到一分钱。跟当地的村委会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以及跟征收方也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后来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对于这位当事人遇到的这个征收的难题,楹庭律师给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的思路以及解答。
首先,我们分析他跟村里签订的这种荒山承包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青苗补偿费所有权归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归隔壁村还是归他所有,存在争议。以及这个当事人应该如何依法进行维权,都要仔细的去分析认定。
首先从承包合同上来说,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第48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等这些农用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等方式承包的适用这一条法律规定。
第49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的经营权。
第50条也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等这些可以直接通过招拍以及公开协商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要报乡镇主管部门进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