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案例,网络广告案例以及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回应社会关切,今年4月下旬,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开展了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紧扣当前网络直播营销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剑指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知识产权等十方面重点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现将3起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永康市慕*工贸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销售其购入的山楂鸡内金软糖和蓝莓叶黄素酯软糖产品,并在直播时宣传蓝莓叶黄素酯软糖“爱眼护眼预防近视缓解眼部疲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浙江拜*工贸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不锈钢煎锅,在直播时宣传“全网销量最好”“全网销量第一”“好评第一”等词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2022年7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15000元人民币。

浙江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告及价格违法案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销售不粘锅产品,宣传“专为健康设计,20000000达人推荐,限时直降,抢完不补”等描述,但不能说明该数据来源,也未说明抢购时间。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022年7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591元,并对当事人处罚6500元。(来源: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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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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