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被告李志雄出生于1997年11月12日,被告陆春菊出生于1996年1月9日。两被告以提交变更了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方式,于2015年7月2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尔后,双方于2015年8月29日生育一男孩李陆豪,后又于2017年3月28日生育一男孩李陆军,两个小孩随被告李志雄的父亲李彦生活。2018年11月6日,原告李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告李志雄与被告陆春菊之间的婚姻无效。
2、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志雄和被告陆春菊虽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根据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两被告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且被告李志雄现在亦未达到法定婚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双方之间的婚姻无效。故判决:被告李志雄与被告陆春菊的婚姻无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被告李志雄与被告陆春菊于201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李志雄1997年出生仅18岁,陆春菊1996年出生仅19岁,男女双方均未达到相应法定结婚年龄,属于上述婚姻无效情形之(四)。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适用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被告双方在2015年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2018年原告李彦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属于上述利害关系人之(二),其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陆春菊已年满20周岁达到法定婚龄,但李志雄尚未满22周岁仍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仍未消失,因此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三)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男女结婚的年龄作出了最低的限制,即要求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但现实中,有的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早日成家立业,因而出现很多逼婚的现象,甚至有的男女实际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就通过虚报结婚年龄等方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案例我们知道,对于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但当提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请求时,男女双方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婚龄,也就是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就不能再以婚姻无效论处。如果此时要处理婚姻关系,就唯有离婚了。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以下的罚款,这就说明,有意虚报结婚年龄,用违法手段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