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补充张捷关于联想的追诉观点,如有国有资产流失,追诉时效过了吗?
首先,国家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在97年的刑法就把私分国有资产罪从贪污罪分离出来,所以国有资产流失罪名97年就有。
2009年10月,泛海控股,作为唯一满足条件的收购方,以27.55亿元获得了联想控股29%的股份。股份转让方为中科院。然后这些转走的股份再去到了某些人手中,如果涉嫌贱卖国有资产,受哪些法律约束?
在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把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企业资产,转为本人持股的改制后企业所有的,个人定贪污罪,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之后的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0年的办案意见能否适用之前2009年的犯罪行为 ?
这里有一个最高法、最高检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所以这个2010年的最高法意见可以适用之前的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行为。
那这里又涉及一个追诉时效,就是有些案子发生太久了再追究法律意义不大,反而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超过一定时间就不追究了,如果是涉及到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就不再追诉。
2009年10月的股改,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诉讼时效应该在2029年的10月才会过,说到这里,我只是和您做法条的分析,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还是以事实为准绳。我说完了,听听您们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