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需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HR们都知道,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是不一样的。那么,什么情况可以认定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无法履行?该赔偿多少?善世来带HR们了解一下。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第三条提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过并没有详细列出具体情况,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地进行解释,具体是什么客观情况呢?善世认为,企业应该结合理性原则进行谨慎判断,以免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据善世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2条对此作了解释。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一)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二)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三)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另外,据善世了解,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用人单位的某个具体业务的取消以及部门、岗位或生产线撤销等情况只要具备合理的解释,也可能被司法机关认为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法无法履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协商程序且双方未达成一致的,也可以进行无过失性解除。
但是,善世提醒大家,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情况,而用人单位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 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各位HR朋友还有什么劳动法相关的话题想了解?欢迎在评论区或私信告诉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