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涉侵权被起诉,中影华腾起诉哪吒

因认为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下称《哪吒》)在人物设置、诸多情节及元素上与舞台剧《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相似,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华腾”)将《哪吒》的导演、出品方等六被告至法院。

5月31日,南都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了电影《哪吒》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原告改编权,判决驳回中影华腾的全部诉讼请求。南都记者注意到,事后,中影华腾发布声明称,将继续上诉维权。

电影《哪吒》一审被认定未侵权!原告中影华腾称将继续上诉

《哪吒》电影被指侵害舞台剧《五维记忆》改编权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介绍,中影华腾主张《五维记忆》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其为该剧著作权人,该剧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国内外多次公开展演。

《哪吒》电影于2019年7月在院线上映,由杨某作为编剧和导演,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五公司联合出品。中影华腾认为《哪吒》电影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其改编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六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六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六被告共同辩称,杨某并非《哪吒》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权而无其他著作权,故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中影华腾提交的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为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比对依据。《哪吒》电影的创作早于《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存在侵权。

法院一审认定未侵害改编权,中影华腾称将继续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中影华腾主张的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由“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和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两部分组成,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不构成著作权规定的戏剧作品、其他作品。中影华腾主张的实质性相似,仅涉及《五维记忆》“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

在中影华腾不提供剧本的情况下,“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应以其向受众呈现的外在表达的客观内容为准,因录制剪辑版视频存在事后选择编排,故应以世纪剧院版《五维记忆》一镜到底版视频为基础进行比对。

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法院认为,《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属于戏剧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与《哪吒》电影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经对比,法院认定两者在人物设定、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等方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中影华腾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都记者注意到,5月29日,中影华腾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侵权案一审判决的声明”,称将继续上诉维权。

声明称,“中影华腾深表遗憾,同时也更加坚定了维权到底的决心与信心。中影华腾将继续上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推进司法实践对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充分研讨,为推进对新型原创戏剧作品的法律保护工作贡献微薄之力。”

采写:实习生 余晨然 南都记者 吴佳灵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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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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