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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1、该租赁物位于 (以下简称“租赁物”);
2、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前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建筑面积 平方米,乙方租赁用途为 。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赁期间,甲方若出卖该租赁物,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租的,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应在租赁期满后10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
三、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押金)
1、租赁期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租金每月 日前缴纳,乙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将租金转至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银行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2、上述租金标准不含税。如需甲方开具租金发票的,按规定需缴纳的税费金额由乙方另行承担。
3、租金支付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缴纳第一个月租金及租赁保证金(押金),租赁保证金相当于乙方应缴的 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保证金扣除乙方的违约金、赔偿金(如发生)的余额,甲方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四、租赁期间的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租赁物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停车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付费用。
五、租赁物使用规定
1、乙方不得在租赁物内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2、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或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事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拖延履行或拒不赔偿,导致甲方承担了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按甲方实际承担责任的双倍向乙方追偿。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改建。
4、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负有正确使用、正当管理的义务,并应对租赁物进行合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如有损坏(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卫生间、地板、墙体等设施)应由乙方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系租赁合同签订前租赁物本身固有缺陷,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如租赁物主体结构有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予以修复,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乙方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租赁期满,乙方交还租赁物时,除正常使用导致的损耗以外,应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如有非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由乙方据实赔偿。
六、租赁期间租赁物的装饰、修缮
1、乙方可以在不破坏租赁物主体结构的原则下,根据自身需要对所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或者增设简易附属设施,但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乙方拆除,甲方同意继续使用的,可折价受让该装饰装修物。若乙方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提前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3.1 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3.2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负责乙方投入的装修,乙方违约造成的装修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3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4、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物;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在租赁期限内,对正常使用易损耗的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若甲方拒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时收取乙方租金,并保证租赁物具备租赁条件及处于适合租赁的状态;
2、甲方需及时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并在乙方搬入租赁物内提供便利。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2、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等一切费用;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租赁物结构,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不得将租赁物的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他人;
4、租赁期间,乙方应当爱护租赁物,乙方损坏租赁物的,要及时修复,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付租赁物给乙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1%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途收回租赁物的,应及时返还租赁保证金给乙方。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按日支付月租金1%的滞纳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途退租的,甲方不退还所收乙方的全部押金;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借或转租给他人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转租产生的全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次承租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物归还甲方, 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租赁物,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日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按租赁期间月租金1%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向甲方归还租赁物时,租赁物有损毁的,乙方负责恢复原状,或经甲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
(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的,在合同解除时不得要求甲方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按照事故协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政府行为(包括城市改造、拆迁、用地变更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政府因以上行为给予的补偿,属于乙方财产部分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余的均归甲方所有。
3、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房屋、设备或其他财物损失的,属于乙方财产部分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余的由甲方承担。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内容)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