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过,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以及看风景的心情。而拥有怎样的风景与心情,最密切相关的就是同行的人。在火车上,你经常可以看到旅客之间互相帮忙放置行李等友好而温馨的场景,而就是这样一件好事,却引出了一个法律问题——好心帮忙放行李,砸伤乘客谁负责?
案例回顾
正值开学季,学生们都踏上了去往学校的列车。8月31日,大学生小夏也坐上了从温岭开往厦门的动车。动车出发前,他帮助身旁的董女士将行李放置在了头顶上方的行李架上。然而,列车开出后不久,这个行李箱意外滑落,将董女士砸晕。
事发后小夏马上找到乘务员商量救人,动车行驶至温州南站后,列车员让小夏下车协助处理这起事件并暂扣了他的车票和身份证。小夏也将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为董女士垫付了救护车费用和医药费。只是让小夏没有想到的是,铁路工作人员认为,董女士受伤是小夏造成的,所以应该他负责。
董女士醒来后得知此事,内心十分过意不去,她愿意自己承担后续的所有费用,并希望铁路公司能够早日解决小夏垫付的医疗费问题。她说:“小夏本是助人为乐,他的善意应该被善待。”
律师说法
小夏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小夏出于善意帮助董女士放置行李且不要求回报的行为是中华传统美德中乐于助人的行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对助人者和被助者之间并不形成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一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
小夏帮助董女士放置行李的行为并不免除或减轻铁路公司应承担的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铁路公司仍然要关注到每一个行李架上行李是否摆放安全;另外,小夏的放置结果是由他自己和董女士一起见证的,甚至还有其他乘客的关注,当时并无任何人有异议,故可以简单推断不存在明显放置不当的可能。
列车开出后,这个行李才滑落,这个时候滑落的责任就不能归因到小夏身上,而是铁路公司在列车行车前未能保障行李架上的行李摆放妥当安全,故属铁路公司的责任,而小夏不承担责任。
董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董女士在列车上被砸伤的原因不是出于自己的行为导致,其请求帮助的对象也是有能力完成请托事项的适当的人,所以董女士一无过错,二也没有托付错误人选,故其自身不需要承担责任。
铁路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董女士买票乘车,即和铁路公司订立了铁路运输合同,双方形成铁路运输合同关系,铁路公司负有将旅客董女士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现承运人未尽到安全运输责任,且不能证明损害是董女士自身健康原因或者董女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等法定免除责任情形。因此,铁路公司应当依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火车上的行李架较高或是出行携带行李较重等原因,乘客之间相互帮助放置行李的情形屡见不鲜,但这种好心帮助行为并不免除或减轻铁路公司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次事件中,铁路公司表现欠缺,首先不应扣留小夏的身份证和车票,因为他们无权扣留;其次不应当把责任推到小夏身上,且至今不肯承担小夏代垫的费用,没有体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优良传统。
我们建议,铁路运输公司应该考虑加强安全保障工作,例如:安排乘务人员帮助乘客安全搬运行李;在开车前严格检查所有车厢,注意乘客的行李搬运与放置是否安全;在开车后加强巡逻与检查,防止途中因第三人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李放置出现不安全状态;将车厢内的行李架加装如飞机上的行李舱门,使列车在高速行驶中也能避免行李滑落,保障旅客的出行安全。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蒋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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