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只要当事人没有异议,就算合格交卷。现在不行,每起案件都必须考虑质量、效率和社会效果,每个办案环节都要接受监督。”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周艳登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现屏幕上“小灯泡”闪烁频率增加,这说明她手上有案子快要到期了。
司法办案“放权”、捕诉一体“集权”、认罪认罚从宽“扩权”……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主体地位进一步凸显,手中权力更大的同时,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也更多了。
“首先,案件是由系统自动分配给承办人,从源头上堵住人情案、关系案的漏洞。事中系统会对办案流程全程、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事后对已办结案件还有严格的分析与评价。”在周艳看来,放权并非放任,相反监督无处不在。
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持续深入,特别是“谁办案谁负责”要求的落实,一年多来,各级司法机关多措并举防范司法风险,聚焦权力运行,探索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新机制,确保司法办案依法、客观、公正。
智能防控司法风险
“从立案开始,案件每步流程都可以追溯、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承办人等信息一目了然。”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经雯洁告诉记者,她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全程留痕、被全程监督。
10起案件审限即将到期、3起案件立案后1个月没开庭、5起案件15天内没有送达……经雯洁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登录可视化审判管理系统,查看案件办理情况,一旦出现问题,系统会自动预警。
“我们将审判执行流程节点分为已有明确规范的硬性节点和没有规范但易造成审理拖延的软性节点,全部嵌入可视化平台进行系统自动提示、预警并推送至上级管理层级。”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主任孙铭溪介绍说。
司法机关在“案多人少”情况下,如何保证办案质效,这对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智能化监管成为必由之路。
在湖南,检察机关开展“全方位”办案流程监控,从报表核查中发现异常数据、从异常数据中查找异常流程、从异常流程中查找异常案件,对办案活动共性问题“打包”反馈并督促核查纠正。
福建法院建立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围绕“已经发生的态势”“可能发生的动向”“必然发生的趋势”“应当发生的导向”,按权限分工,常态化、穿透式监测审判运行情况。
广州法院上线重点案件监督管理平台,明确将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类案判决可能冲突、法官可能违规审判等四大类20种案件纳入监管,实现系统自动识别标注。
各地司法机关智能防控司法风险,筑牢全程监督信息化防线,有效织密科技“护廉网”。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真是太方便了,我的案件处在什么阶段,每一步的办案流程、所有法律文书都能看到。”不久前,广州的李先生因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他点击进入“广州微法院”小程序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实名验证”,很快就收到系统推送的立案通知、开庭提醒。
“我们提供30多项流程信息‘刷脸查询’、6大类节点信息自动推送,当事人可随时掌握案件进展、实时监督司法工作,实现了从被动查询向全程跟踪、主动公开、单点推送的转变。”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案管办副主任吴晓炜告诉记者。
在广州,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已成为常态,不上网、上网后撤销均需说明原因、严格审批,确保司法裁判经得起“围观”。2019年以来,广州法院公开的各类流程信息达2688万条。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地司法机关不断健全司法办案活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司法权在阳光之下透明运行。
去年以来,山西检察机关公开法律文书26021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2916条,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司法办案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公开、透明倒逼检察机关规范办案、文明办案、公正办案。
江西省法院积极回应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群众信访需求,规范事中涉诉信访案件监管程序,明确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和责任追究。归口立案庭统一管理,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转办,推动涉诉矛盾实质性化解。
陕西省委政法委对法院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民商事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评查。抽调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等110人,评查案件732件,瑕疵案件71件占9.7%,差错案件14件占1.9%。对评查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审慎论证评估,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存在徇私枉法等情形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压实责任强化监管
严格落实“对于酌定量刑情节不退回补充侦查”规定,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释法说理促使4名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前不久,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等4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有效避免退查、延期,确保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限内依法提起公诉。
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频率较高、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质量差、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被隐形延长等问题突出,影响司法公正。
3月25日,山西省检察院出台《山西省捕诉环节办案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指导检察机关捕诉衔接、“三延两退”、繁简分流办理工作,严格规范检察官办案的自由裁量权。
“建章立制是打破沉疴的关键一招,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后,我院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审查拟退查案件、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对于理由不充分的,不允许延期、退补。”左权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仁东说。
目前,山西检察机关“案件比”已由1:1.88降为1:1.34,从全国最高降为第二低,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显著提升。
山西检察机关这一机制创新只是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建设探索的一隅。2019年7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召开以来,上下互动、逆向制约、横向监督的多向度交互式监管模式在同一时间铺展推进。
江西法院创建“发改再”案件监管平台,建立原审法官异议和二审、再审法官意见反馈机制,鼓励研讨交流,形成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审判权的逆向制约模式。
贵州检察机关通过比对公检法三家法律文书,集中力量进行“点穴”式评查,提升上下级监督合力,解决案件实体质量评价难题,增强案件评查制度“疏而不漏”的刚性。
各级司法机关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质量和效率问题,加大对疑难、复杂等特殊案件、关键节点的监管力度,务求权力监管有据有效。
严格惩戒制度兜底
“8月初,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首次对11名法官和7名检察官提出了惩戒意见,明确惩戒的界限,既为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提供了标准、划出了红线,又让大家看到感受到制度的温度。”辽宁省高级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研究室主任王兴奎说。
长期以来,枉法裁判、拖延结案等司法审判中的失范行为对司法公信力构成了严重挑战。健全惩戒制度,完善问责制度体系尤为关键。
“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实体化运行,不仅对法官、检察官队伍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也让公众相信法官、检察官的错误行为不会被姑息和迁就,增强了公信力。”辽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曲维东说。
一年多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司法机关程序严格、保障有力、处罚慎重的司法归责、定责、问责惩戒机制正在自上而下形成。
福建法院建立纪检、审管、审监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纪检监察发现移交线索、审管部门组织评查、审监部门依法纠正的督查管理机制,协同开展“人案双查”,对迟延发放执行款、审限异常等问题案件开展重点督查整改。
山西检察机关实施检察官员额退出实施细则,重点对检察官违规办案退出员额进行规范,明确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延期晋升、退出员额四种形态梯度处理方式,克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入额当待遇、能进不能退的痼疾。
各级司法机关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权力监督体系,努力实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管就延伸到哪里,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法治日报 刘子阳 董凡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