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出租合同,夫妻一方个人房屋于婚后出租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婚后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自然增值、孳息和投资经营收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孳息和自然增值,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婚后出租个人房屋所获得的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租金是不是孳息?租金是不是投资经营?

一、观点:租金是法定孳息,但根据理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要正确理解条文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谓孳息在民法理论上讲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具体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等。所以,理论上租金是孳息,是法定孳息。但是,这一孳息产生与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不存在差异,而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实务中以房屋租金为代表的法定孳息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所谓“自然增值”主要是指财产的市场价值的提高。如古董字画的价格上涨,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增加等。对于将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理论界和实务中没有争议,原因在于夫妻另一方对个人财产的天然孳息、自然增值的形成及产生未提供贡献。

二、观点:租金不是孳息,租金直接认定为经营性收益,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上述两个观点在租金性质认定上不同,但都认定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举例说明:

刘某和李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刘某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的房屋为刘某个人财产,李某名下天津市河北区xx房屋为李某个人财产。之后,刘某名下天津市南开区xx房屋用于出租,双方共同居住于天津市河北区xx房屋至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房屋租金产生争议。刘某认为租金是法定孳息归个人所有,李某要求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要要付出劳动、时间和精力等,南开区xx房屋要进行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一系列的经营行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还有维修、保养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也密切相连,需要刘某、李某进行管理或劳务。另一方面,南开区xx房屋房屋之所以能够一直对外出租,是因为刘某婚后一直居住在李某个人所有的房屋中,二人对房屋具备出租条件均有贡献。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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