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离婚冷静期是本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纂中新增的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0月22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离婚冷静期”引起部分与会人员的讨论,有人认为应该延长,有人认为应该补充完善,还有人认为应该删除。
委员韩梅建议进一步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但离婚冷静期应补充明确具体的执行规范,如应当把弱势群体的保护放在维护婚姻稳定之上。建议增加‘但一方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情形,或者严重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的除外’的相关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岳喜环认为离婚冷静期应该延长,“我来自基层,也了解到现在农村结婚比较早,离婚率也逐渐上升。小夫妻俩拌两句嘴,情绪不稳定,就去离婚了。我从事社区工作30多年了,遇到几个家庭也都是这样,当时一气之下就离婚了,后来很后悔。能不能把离婚办理时间拖长一点,免得离婚后后悔,也给家庭和谐创造一个机会。我还有一点想法,在离婚之前,建议婚姻登记机关设一个调解程序,延长离婚办理时间,不允许盲目离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黎霞是一名律师,她认为离婚冷静期应该删除,“离婚冷静期规定出来之后,我们做实务的这些法律人之间对这个争议是最大的,因为按照我们的经验,如果双方是冲动离婚的,很简单,既然离婚意愿不坚定,还有感情基础的去复婚就是了,很容易操作。但是如果一方坚定要离婚,另一方离婚意愿并不是很强烈,甚至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设定这个离婚冷静期问题就来了。很多时候这两个矛盾已经很尖锐了,一方很坚定要离婚,各种调解机构、亲朋好友好不容易劝服另一方同意办离婚了,规定一个离婚冷静期,我当时愿意了,回来想一想又不愿意了,前面所有的调解工作都白费。而且这里设定离婚冷静期,如果在这个冷静期内没有相应的专业干预,那这个冷静期对当事人有何意义?”
“我个人认为,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如果要说冷静期,我们认为结婚登记中的冷静期更为必要”,黎霞说,“因为,因冲动而结婚的,往往会导致结婚之后家庭的责任、夫妻间的责任等都没有,这个婚姻关系不稳定,但是因为结了婚,已经产生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已经影响到双方的家庭,甚至会影响更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生了孩子的情况下,再去处理这些问题往往就更难,而且会产生的社会问题会更多。”
观点:
委员杜黎明:草案第826条规定了国内结婚的程序,但未提及在境外结婚在国内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议第826条增加一款,内容为“境外结婚的中国公民,应当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婚姻认证。”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丁天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