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匠律师说案例|受让股权之后,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合议庭是这么说的。(2021)京民申3797号
乾景恒通公司受让了李某持有的某机电设备公司的股权,李某移交了公司的印章等,并在工商将股权变更登记到乾景公司名下。乾景公司起诉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未获得支持,遂向高院申请再审称:“除了移交印章还有现金资产,其它生产基地、重要合同等未移交,原审认定李某履行了股权转让的主要义务与事实不符;以及认为李某不归还公司的货币资产属于经营管理行为,事实不清,没有依据等”。再审合议庭审理之后,认为:
李某与乾景恒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案涉股权转让变更至乾景恒通公司名下,并已将安祥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兴业银行U盾、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等相关证照印章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移交至乾景恒通公司,即李某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下的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乾景恒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利息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乾景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也办理过类似的案例,这类争议中,一般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人的义务约定比较粗放,对解除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股权转让交易,除股权过户之外,明确公司资产的移交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以减少后续争议。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