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女士说,明明企业有约不履行,还倒打一耙,要职工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什么操作?
感到委屈的乐女士日前向本报反映了她的遭遇。2017年,乐女士入职一家银行,担任业务部门经理,银行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给予100万年薪的同时,还约定乐女士必须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即离职后不得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双方还约定,如果乐女士违反协议,应赔偿银行违约金400万元。去年,受各种因素影响,乐女士操盘的一个金融产品“遇冷”,银行认为是她的责任,单方面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
“想想产品砸在我手里,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客观因素,心里总不舒服。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不但没追究违法责任,自己还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窝在家里没找工作。”乐女士说。但在她看来,她的“好心”没有换来好报,接连6个月,单位一直没给她发竞业限制补偿。认为既尽到责任又尽到人情的乐女士又找到一家证券公司重新开始工作,哪知,银行此时却把她告上了劳动仲裁。
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认为,从该案件来看,银行违约在先还追究职工责任,可能与银行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有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乐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双方约定严格履行竞业限制责任,但用人单位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竟然没有支付费用,显然单位有错在先。单位有错,劳动者就可以不再履行原约定?曾云鹏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因此,这场官司单位肯定是处于下风的。但劳动者如果在履行竞业限制期间,事先通知用人单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及承担后果,就更完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