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何蕴桥
上海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时过八年至今未得到有效解决。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王军平告诉记者,他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八年间,担保人东辉公司先后依据银行开具的还款白条向王军平追偿1800多万的本金及利息,王军平则再三祭出自己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手写的免责条款,复向东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岳追偿同等金额的款项。这场纠纷经过八年的“拉锯战”,如今陷入了“循环追偿”的泥沼。
一切问题的源头,要从王军平名下的海俊公司、黄惠忠个人与东辉公司为光仁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说起。
签合同担保巨额债务
2008年,上海光仁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光仁公司”)在原法定代表人黄惠忠承包经营期间,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宝山支行、淞南支行,以及建行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下称“建行”)签订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850万元。黄惠忠个人、上海海俊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光仁公司股东之一,下称“海俊公司”)、东辉休闲运动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东辉公司”)为农商行宝山支行的500万元提供担保;东辉公司、黄惠忠个人为淞南支行的350万元提供担保;东辉公司、黄惠忠个人为建行的1000万元提供担保。
东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之岳与海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平系多年的生意伙伴和私人朋友。王军平告诉记者,2009年5月8日,王之岳因东辉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找他帮忙,与他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为确保东辉公司为光仁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的履行,王军平愿意向东辉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王军平作为保证人,光仁公司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不能依约为归还银行借款义务时,愿意以其财产对东辉公司的担保金额承担全部还款担保责任,该保证合同最高保证限额为1850万,包括全部借款、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等)。”王之岳表示这份合同系“帮忙性质”,即使违约,东辉公司也绝不可能向王军平追究连带保证责任。为慎重起见,经协商,由王之岳作为保证人与光仁公司、王军平签署了另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除打印文字八条之外,还有王军平手写的第九条“说明”,约定“前面1页2009年5月8日及2009年4月12日保证人王军平签名给东辉塑胶(上海)有限公司1850万元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内容不是真的,是用于配合东辉公司其他用途。王军平不承担任何责任。东辉公司保证不能以这份合同当真的要求我承担任何责任。如东辉公司要我承担保证责任,由王之岳全部承担”。
2009年5月19日,黄惠忠以资金困难无法继续经营为由,要求将光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军平。
2009年12月,光仁公司向上海农商行的借款到期,上海农商行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光仁公司归还上海农商行借款850万元,偿付利息、律师费等;并判令东辉公司、海俊公司及黄惠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光仁公司向建行借的4笔贷款1000万元,建行没有起诉。
2010年1月,东辉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法院,称代光仁公司归还了宝山法院判决归还给农商行的借款,请求奉贤区法院判令光仁公司、王军平、吴小萍(王军平之妻)共同偿还东辉公司850万元及其他费用。奉贤区法院作出(2010)奉民二(商)初字第459、460、461、462号民事判决,判令光仁公司归还东辉公司欠款85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王军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小萍不承担连带责任。
东辉公司后又向奉贤区法院起诉,称2010年1月21日至5月17日代光仁公司向建行归还贷款本息合计10235566.75元。奉贤区法院作出(2010)奉民二商初字第1275、1276、1277、1278号民事判决,判令光仁公司归还东辉公司欠款100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王军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还款证据前后矛盾
“所有与贷款资金有关的法律文件、付款凭证、还款凭证都应以银行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合同、付款凭证、还款凭证为准,收条怎能作为认定依据呢?”王军平称,东辉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均是上海农商行、建行开具的白条,而非东辉公司还款的原始凭证。
据记者调查了解,东辉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农商行出具的收条与确认函,在还款时间、还款金额等方面都前后矛盾。2010年2月8日,宝山支行给宝山法院的执行申请书中曾提到:“我行已收回全部贷款本金,但尚欠利息267665.59元未收回(计算至2010年2月5日)。”而在上海农商行给东辉公司出具的确认函中,银行收到东辉公司代还贷款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1月21日、2月22日,此前上海农商行给东辉公司出具的收条显示还款时间却是2010年1月21日、2月21日。收条、确认函、申请书,三者的时间点完全对不上。
王军平告诉记者,2010年2月5日,宝山支行曾向东辉公司账户汇款650万元用以资金周转,而此时东辉公司、光仁公司的账户正处于被宝山区法院查封冻结状态。
2018年4月25日,记者到上海市农商行采访,希望查看银行收到东辉公司还款的原始凭证。办公室张主任留下记者的书面材料。5月7日,张主任回复称:“记者需要了解的问题涉及商业机密,相关原件无法提供。如需了解详细情况,可到法院采访。”
免责条款被认定有真实性
2010年奉贤区法院作出判决后,光仁公司及王军平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期间,王军平曾以手写免责条款主张权益,法院认为手写免责条款对东辉公司没有约束力,东辉公司及王之岳均否认王军平手写免责条款的真实性。2014年1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改变了原审对关键事实的认定,“从举证责任和证据盖然性认定原则来看,东辉公司否认该文件手写内容真实性的答辩意见难以采信”,指引王军平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手写免责条款,就损失向王之岳个人追偿。(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080号民事判决、(2016)沪01民终字7560号民事判决都认定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手写免责条款的真实性。
因光仁公司资不抵债,2011年8月16日,奉贤区法院执行了王军平现金107.15435万元;2016年执行了王军平现金750万元。
2016年10月21日,王军平、吴小萍与东辉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保证合同纠纷的八起案件,其中一起已执行完毕,剩余的七起按判决书确定金额计算债务为本金18061545.7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年11月13日,奉贤区法院经讨论并告知双方,七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
自王军平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执行完毕至今,王军平依据免责条款一直向王之岳追偿被法院执行的款项。
2014年12月,王军平依法向徐汇区法院提起对王之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要求判令王之岳承担被执行的107.15435万元及利息,后案件被移送至闵行区法院审理,闵行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080号民事判决,判令王之岳支付王军平104.4445万元及利息。王之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一中院作出(2016)沪01民终字756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因王之岳申诉,上海市检察院抗诉,上海市高院裁定对案件提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2016年,王军平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提起诉讼,向王之岳追偿750万元及利息。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2016)沪0112民初字32647号民事判决,支持王军平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16日,王军平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对100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向王之岳追偿。黄浦区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必须以上海高院再审审理结果为依据,裁定中止诉讼。
2018年3月,东辉公司又以王军平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奉贤区法院申请执行王军平所欠剩余利息1000万元,奉贤区法院裁定撤销了之前的执行完毕的行为。王军平说,执行和解协议明确说明如果履行完协议约定内容,东辉公司同意放弃追偿剩余部分利息,只是因法院流拍导致时间有耽误。王军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
王军平表示,这些年打官司光诉讼费就花了将近400万元,如果奉贤区法院支持并强制执行东辉公司的1000万元利息,他也将依据免责条款再对王之岳追偿,尽管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个人财产的损失。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8年7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