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是世界旅游日。相较于国内游,现在人们更多选择郊区自驾游,在此北京一中院将该院以审判的真实案例改编“郊区自驾游连续剧”,对广大市民进行法律详解和提示。
无偿搭载好友致其受伤 应减轻赔偿责任
一个周末,贾亮(化名)等三个好友开车去郊区游玩,途中小贾注意力不集中,路过一急转弯路口时,一个急刹车差点撞到路边的花坛。坐在后座的伊明(化名)头重重地撞到了前排座椅上。小伊摸着出血的额头,非常生气,要求小贾负责医药费。小贾则认为自己无过错,不应赔偿。
亲朋好友利用周末假期相约郊区自驾游是当前较常见的一种出游方式,驾驶过程中可能会因驾驶不当而导致乘车人受伤。北京一中院民二庭的鞠伟认为,小贾无偿搭乘小伊、丁艺(化名)郊区自驾游,小贾开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急刹车导致小伊头部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小贾可以与小伊协商,适当承担小伊一定的医药费。若协商不成,根据此案情节,亦应减轻小贾的赔偿责任。
租车有瑕疵抛锚 出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风波过后,小贾等三人又相约自驾游,参加郊区一年一度的周末美食节。三人找租车公司租用了车辆,结果车在路上抛锚,原因在于租车公司交付给他们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租车公司一直没有维修好。
民二庭鞠伟认为,根据《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小贾等三人可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自驾转租车车辆遭损坏 转租人仍需担责
之后,小贾等三人终于租到朋友吴京(化名)的车进行郊区自驾游,不料途中车辆抛锚。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联系小吴,恰巧小吴正租用其朋友的车在附近。经过朋友的同意后,小吴将车转租给了小贾等三人。谁知,小贾开车过程中,飞起的石子将挡风玻璃砸坏了。
根据《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一中院民二庭鞠伟认为,小吴经朋友同意转租车辆,虽是小贾开车中致车损害,但基于小吴与朋友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仍需小吴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编辑 匡峰
流程编辑 马晓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