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卢先生:2019年10月的一个晚上,钱某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剪走了一段20多米的电缆。连续剪了附近几个路灯的电缆,并偷偷将电缆放在车子后备厢,几天后转卖给废品收购人员,获利数千元。尝到甜头后,钱某屡试不爽。2019年10月到2020年1月,他连续作案6次,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近日,钱某被法院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责令其对路灯电缆线权属单位作出相应赔偿。请问为什么判决的不是盗窃罪?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钱某偷盗的电缆涉案价值3万余元,按照浙高法【2013】105号文件规定,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炸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俞为鹏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