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行为,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一、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 员承担的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是指幼儿 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本身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

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潮 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该人员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此时受到人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监管之下,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仍负有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 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 偿。主要是考虑本条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因为距离损害更近,属于终局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人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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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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