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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颖清、梁华乔、朱梦春
跟同事比较发现工资少发了,可否向单位要补偿?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参加医保,因未参保而不能报销的医疗费该谁来承担?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院2017年度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以此提醒用人单位及员工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如何维权。据统计,2017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635件,同比增加227件;全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497件,同比增加230件,收结案比为91.56%。
2018年1月至4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8件;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94件。调撤案件85件,调撤率为35.42%。
案例一:
起诉公司
未同工同酬
廖某于2011年9月27日入职中山某公司,从事叉壳模震壳岗位,双方签订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廖某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休息日视工作情况加班。廖某称,其组长邓某自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每月少发自己实得工资400元至500元,而此结果为廖某与其他员工对比得出。廖某称姚某与其同工,且自己比姚某的加班时间长,但工资却比姚某要少,因此公司少支付了自己工资。廖某提供的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显示,廖某平均工资为4729.17元/月,姚某平均工资为4934.17元/月。
涉事公司确认姚某系其员工,但未提供工资支付台账等证据证明姚某与廖某是否同工。廖某要求涉事公司支付自己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少发的工资共计20000元。
法院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廖某主张少发工资系因涉事公司未实行同工同酬导致。对于其主张少发工资中2014年11月14日以前部分,应由廖某负证明责任,现廖某未能举证证实,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4年11月14日之后部分,廖某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涉事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就其对所属劳动者实现了同工同酬包括计件工资标准、同工人员考勤、工资等出具相应管理台账予以证明,因涉事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以反驳廖某质疑,法院采信廖某此部分主张,由涉事公司对廖某主张未实行同工同酬导致少发工资予补回。
本着公平原则,法院最后判决涉事公司应向廖某支付工资差额3806.17元。
案例二:未给员工缴纳医保需担责
韦某于2015年8月7日入职中山某公司,任冲压工,公司未为韦某参加社会保险。韦某于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29日至同年3月18日期间,在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19421.3元。经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上述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按“市内住院”报销类型核算,应报销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及“大病医疗统筹”,合共71263.21元。2016年7月21日,韦某请求中山某公司支付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不能报销的医疗费95537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涉事公司与韦某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应为韦某缴纳医疗保险。参照《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韦某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定的可以报销的费用为71263.21元,涉事公司应当向韦某赔偿上述可报销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