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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些损失通常被称为具体损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用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述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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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侵权责任编》、山东高法
编辑:姚琳
审核:齐磊、翟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