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团队律师经常接到青年朋友的恋爱咨询。笔者现整理恋爱中常见的几种问题,向读者朋友们一一分析如下:
(本文对双方性别不加以明示,笔者主张男女平等、恋爱平等,不明示认可/否定/暗示/影射任何性取向。)
一、恋爱遭受人身损害怎么办?
1. “贞操权”
刘律师经常接到一个很无奈的咨询:“TA欺骗了我,我被玩弄肉体有无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大陆现行法律缺乏保护公民性权利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曾有参考人格权、以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保护公民的性权利案例。黑龙江案例法学研究会发布2018年度十大侵权损害赔偿案例之五:李某诉时某“性权利”索赔纠纷案就是一则典型的案例。
该案经审理查明,认定已婚的时某编造离异身份在婚恋网站发布征婚信息,使得李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其同居、怀孕、流产。
法院认为,时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时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
笔者建议:性权利并非法律保护的客体,诉讼实务中争议较大,建议读者朋友们与恋人共赴巫山之前,应当想清楚:双方是否以结婚为前提。如果是,那么恋人是否值得信赖?
2. 婚姻选择权
“TA欺骗了我,TA根本不是富二代,我想离婚”、“TA胁迫我结婚,婚姻是否无效?”相当大一部分咨询者在缔结婚姻时,因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这部分咨询者往往希望据此撤销婚姻登记或者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有且仅有两种情况:1)胁迫;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
某位法考老师曾说过:“婚姻不能强迫,但婚姻就是建立在谎言之上的,即便说出‘我永远爱你’,在生命中的某一刻也可能对伴侣恨之入骨。”
笔者建议:
1)如因受胁迫而结婚,受害人应及时报警,在获得人身自由后尽快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2)如果TA通过欺骗手段,使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刻意误导等方式“骗婚”,除非隐瞒的真相为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受害人不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但受害人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及时止损,争取最大的权益。
3. 性自由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刘律师最常接到的一类咨询是:“TA对我强奸、施暴怎么办?”
爱是不得强迫的,如以恋爱为由,强迫进行性行为、造成人身损害、限制人身自由权,将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1)如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可能触犯强奸罪。
2)如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性关系(且不构成强奸)、使用其他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可能触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3)如以恋爱之名限制人身自由: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
4)如隐瞒重大传染性病,以传播疾病为目的谈恋爱: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传播性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笔者建议:喜欢不是放肆,一切不尊重对方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读者朋友们如果发现恋人性格咄咄逼人、强势相逼或存在反社会人格,那么最好提前咨询律师,如情况较为紧急,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恋爱遭受情感损害怎么办?
1. 情感创伤
“我的心真的受伤了、看了几个心理医生,我可不可以向对象索赔精神赔偿?”这是刘律师收到最无奈的咨询。
自由的恋爱情感表达是公民恋爱自由权利,笔者暂未发现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裁判案例保护公民恋爱的情感不受创伤。
笔者建议:恋爱情感往往附属于身体、财产、人格,只有基于法律保护的权利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如果只是单纯的情感创伤,建议尽早咨询心理医生。
2. 侵害人格权
刘律师曾不止一次咨询:“分手后,TA将我们的恋爱过程“挂上网”、添油加醋地侮辱、诽谤我,应当如何救济?”
其实以上行为均已侵害受害人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笔者建议:无论爱得多么轰轰烈烈,恋人的隐私都属法律保护的人格权,未得到恋人许可前,最好不要随意公开哦。
3. 泄露“不可告人的情感秘密”
随着移动拍摄的技术发展,刘律师已经不止一次被咨询道:“TA将我的裸照发上网、TA到处发我们不可告人的视频,怎么办?”,更有甚者拿着“淫秽物品”上门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如情侣间的日常记录可能属于淫秽物品,那么将其传播,或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再者,如果TA持“不可告人的情感秘密”威胁受害人支付财产或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性行为,还有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或强奸罪等罪名。
笔者建议:情侣间的记录日常是甜蜜的表现,但情侣间仍应保持一定隐私,千万不要共同制作淫秽物品;如果发现网上流传自己“不可告人的情感秘密”或TA以其相威胁,那么应当及时报警。
三、情侣间的经济往来如何保护?
网络曾流传着两个段子:“不要给对象发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否则分手不能取回。”、“收到对象的转账后一定要回复‘谢谢亲爱的发的节日红包’。”
那么,如果不是520、1314的红包,难道就真的可以无条件取回吗?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
1.小额财产赠与
一般而言,赠与合同订立、赠与行为成就后,便无法请求返还。
但笔者通过“北大法宝”调研历年案例,发现早年确有支持返还财产赠与的判决。然而,近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以“不当得利”为由索赔恋爱赠与财产的判决支持比例逐渐下降;关于“小额”的定义,随着物价上涨、人民收入水平提高,法官对“小额”的价值认定也在不断攀升。
笔者认为: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属于爱意表现,综合相关司法判例,小额赠与财产一般不可请求返还。
2.大额财产赠与
此前曾有新闻报道:某富二代将豪华跑车装进透明玻璃中,使用卡车装运、拉横幅招摇过市赠与恋人。
经调研,笔者发现有一种司法观点认为:超出爱意表现的大额财产赠与行为,属于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合同,其默示条件为结婚,如双方确定不能结婚,则赠与合同可以解除,赠与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笔者建议:即便爱意令人陶醉,赠礼也应当量力而为,如礼物价格已经令人心痛,可在赠与前补充一句“这是我给你的彩礼”或者“这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笔者不保证说完这句话后会出现什么后果)。
3.彩礼
现实中,笔者接触到较多的咨询是:“我送给TA的礼物都是婚前彩礼,现在TA不结婚了,应该怎么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如果恋人之间相互赠与财产属于“彩礼”性质,如双方未结婚、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后生活困难,那么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
笔者建议:如果向恋人赠与大额财产,可以明确属于彩礼性质,如此一来,后续万一双方未结婚、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还可以较为容易地要求返还彩礼。
笔者进一步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未限制彩礼给付方性别,即便女方赠与男方财产,也可明确说“这是我给你的彩礼”,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财产权。
4.借款
“我的对象整天找我借钱,我如果分手了还能要回借款吗?”笔者发现这是困扰着不少咨询者的问题。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没有限制民间借贷人员的身份,只要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那么都可以认定金钱往来为借款性质。
笔者建议: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是出借的合意,只要有证据(借条、借款聊天记录等)证明向恋人转账的目的是民间借贷,那么无论是否分手,都可以要求恋人返还。
但笔者发现,部分人士甚至是法律工作者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情侣间的不明财产往来都可认作民间借贷;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如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出借合意,法院甚至不会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而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5.诈骗财物
常有新闻介绍:“某某某与多名受害人谈恋爱并获取巨额财产,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接到此类咨询时,着实佩服犯罪嫌疑人的高智商。
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犯罪嫌疑人在谈恋爱之初,目的便是骗取受害人财产,将可能构成诈骗罪。
笔者建议:如果发现恋爱对象大量从自己手中索要财物,可尽快向律师寻求帮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结语:以上便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本文对各位读者们没有太大帮助,顺祝有对象的读者们天长地久、白头到老、三年抱俩、接二连三。
作者介绍
刘佑华律师,国际法硕士,擅长涉外诉讼、公司治理等。
莫舒惠律师,民商法硕士,擅长婚姻家事、民商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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