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至6月30日
是2023年度个税汇算申报期
大连市税务局提醒纳税人
今日起
年度汇算可预约办理
大连市税务局提醒
2023年度个税汇算的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时间跨度4个月,全天候24小时随时办理,纳税人办税时间非常充裕,无需抢在前几天扎堆办理。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在2月21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
具体预约方式
点击↓↓↓链接可查看
21日起个税年度汇算可预约办理
如果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3月21日后直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即可。
如纳税人确有紧急情况,又没有预约到合适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同时
大连市税务部门还对
“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
咨询比较集中的问题
进行了解答
问:什么是“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
答:
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问:如何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
答: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一老一小”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提醒:
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问: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2023年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纳税人为某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问: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问: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纳税人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答: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
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问: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问: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问: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问: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
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问: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
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问: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
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文字:左莹
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编辑:王宇 何鑫
校对:鞠传强 孟颖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