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7日讯日前,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新修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公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可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检举人还可采取书信、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同时,《办法》强化了约束税务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可多渠道检举税收违法行为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稽查制度体系,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原《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修订。新版《办法》对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都有了新的要求。
那么,什么是税收违法行为?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介绍,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在新版《办法》中,增加了多项便利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方式。
包括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据介绍,目前,我市在市税务局稽查局设立举报中心,跨区域稽查局和县(区)税务局设置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来访的检举人可以带齐所需材料前来检举。另外,检举人也可以邮寄信件至举报中心及行使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或发送邮件到dqswjcjb@163.com进行书信检举,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检举。检举人在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除了被检举人的相关资料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外,检举人在进行检举时也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查处中心收到材料后三个月内实现办结
据了解,新版《办法》强化了约束税务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在受理环节,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同时也为记者列举了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况。如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检举事项受理后,就进入分级分类处理环节。
对于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新政对办理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新政的实施将便于检举人行使监督的权利,是进一步深化税收“放管服”改革,更是完善税务稽查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税务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好新《办法》,本着“举报畅通、有案必查”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