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蒙莎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上午,钟某步行途经蕉岭县××镇××村××队其住家附近时遇见叶某,二人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执,叶某用拳朝钟某的头部击打,钟某躲开后二人相互扭打,后叶某挣脱跑走,钟某则从地上捡起挑箩筐的木棍追赶叶某,叶某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根朝钟某身上击打,被钟某躲开,后钟某使用木棍不断朝叶某身体击打,叶某被打受伤后起身往自己家中方向逃跑。
2023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20日,叶某在蕉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1.尺骨和桡骨骨干均骨折右尺骨干粉碎性骨折、桡骨干骨折;2.头皮裂伤头皮裂伤清创缝合后;3.脂肪肝。处理意见:休息6个月,期间右上肢忌负重活动,定期复查,术后1、3、6复查X光片,术后2周拆线,期间保持伤口干结定期门诊换药,按医嘱功能锻炼。住院期间护理1人,1-2年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物,费用约7000元。医疗费共计13080.32元,其中门诊费用共130.64元,住院费用12949.68元。
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叶某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叶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其头皮裂伤及右桡骨和尺骨骨折系钝性外力所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3根木根(一根长约35厘米,一根长约90厘米,一根黄色木棍带有树皮直径约3厘米长约135厘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的医疗费、拆除内固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7059.32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如何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蕉公(司)鉴(法活)字[2023]X号鉴定书和蕉公(司)鉴(法活)字[2023]X号鉴定书的鉴定意见显示,叶某右额顶部头皮创口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右尺骨及桡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上述头皮裂伤、右尺骨和桡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结合被害人陈述、已扣押的物证一根带有树皮直径3厘米长度约135厘米的黄色木棍和现场的监控视频,可以认定钟某持木棍殴打叶某造成叶某头皮裂伤、右尺骨和桡骨骨折的犯罪事实。
二、附带民事部分如何赔偿?
钟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叶某轻伤一级,叶某对因治疗所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决支持的叶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各项损失包括:1.医疗费13080.32元;2.拆除内固定费用7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4.护理费1200元(150元/天×8天);5.住院期间交通费240元(30元/天×8天);6.住院期间营养费160元(20元/天×8天);7.原告人诉请误工费共34579元(69158元/年÷12个月×6个月),共计57059.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