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具体有哪些情形,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呢

今天是超全纯干货!!!(适用于医疗损害、交通事故、提供雇佣者受害等侵权类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案件)涉及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复印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01

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赔偿项目

注意:后续治疗费用不可鉴定,后续诊疗项目可鉴定,诊疗合理性、必要性可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赔偿金额=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③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常见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质证要点:

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    

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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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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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可鉴定。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①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③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常见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误工时间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误工期限。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减少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以及工作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质证要点:

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2019年判例:主张按服务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按摩师结业证、装饰费收据以证明其从事服务行业,但杜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从事服务行业的收入水平已达到服务行业平均收入的行业标准,故酌定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如果提供事故发生前不足6个月工资表及公司误工证明以证明收入状况及杨某某确因护理而导致收入减少,公司证明如无单位负责人签字,不宜径行采信;其未达到应提供事故发生前6个月收入情况的证明标准,且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建筑业标准,其应进一步提供完税证明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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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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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能鉴定护理费用,护理人数很多也不能鉴定了,护理周期、护理依赖可鉴定。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可鉴定),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①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赔偿金额=护工误工费或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工人数×护理天数。

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③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④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⑤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常见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淄博当地护工日工资120.00元

质证要点:

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 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淄博市护工市场平均工资120元/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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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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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质证要点:

1、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    

2、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普通硬座火车、轮船三等以下舱位为主,伤情危急,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软座、卧铺火车,应要求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连号交通费发票要组织质证。    

3、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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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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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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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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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淄博:每天100元。济南,按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质证要点:

1、此项目赔偿的对象应是受害人本人,且仅限于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不应是此项目的赔偿对象,但受害人到外地治疗而又不能住院的情况除外。“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一般是指医院无床位,或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医院与住处等情况。    

2、住宿费和伙食费的赔偿均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宿费的赔偿以有正式发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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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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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营养期可鉴定。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确定营养费赔偿一看受害人的伤情;二看医疗机构的意见。

常见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4、司法鉴定意见。

淄博:每天30元;青岛:可主张每天100元;

质证要点:

1、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营养费不予认可。    

2、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由法院酌情裁判。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但是一般都不会认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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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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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①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山东省统计局公布 2022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050元。

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A但,有证据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高的,高者地方为标准。

B“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②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③多处残疾赔不同等级的处理: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小于10%)。

④如果出现“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⑤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质证要点:

1、计算残疾赔偿金以伤残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乘以伤残等级比例,一级乘100%,二级乘90%,其他的依此类推。    

2、伤残评定是受害人庭前作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的,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定。但现在法庭审理的程序一般是在受害人起诉后再统一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评残。    

3、多处伤残者以最重的等级作为赔偿的主要依据,每增加一处伤残,则增加一定的赔偿比例,增加赔偿的比例之和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4、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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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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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可鉴定,但非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①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适用”有两个测试标准: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②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③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常见证据:

1、司法鉴定意见。

2、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后续治疗费常见证据: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判例:现年48周岁,按山东省人均寿命76岁计算,付成新需使用28年假肢根据鉴定报告,假肢四年更换一次,需更换7次,本次诉讼支持更换4次16年的费用。结合山东省正邦假肢赔偿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

质证要点:

1、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工作。如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意见不合理,可申请另外的假肢配制机构出具配制意见书,以此作为反证向法院抗辩。    

2、开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应该让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实际安装有残疾辅助器具型号、价格、产地、更换周期等书面证据。    

3、开庭前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事先对受害者需要安装的辅助器具的功能情况和市场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提取相关证据。    

4、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区间很大,赔偿标准坚持的是一般标准,超标部分可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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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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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①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2020年山东省28555元)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等级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年数÷扶养人数。

②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③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④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单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常见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质证要点: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2、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丧失劳动能力”与“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3、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如主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应有充分的证据。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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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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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49050元)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质证要点:

赔偿权利人需提供法医的尸检证明(未尸检者除外)、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是医院出具)、死者户口证明(确定死者属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确定死者的真实年龄,特别是60岁以上的人员)。如死因不明,需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死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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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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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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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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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①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②山东民事审判纪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

山东省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A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B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5—10倍予以赔偿。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质证要点

1、精神损害,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2)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重;    

(3)对于受害人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一般不予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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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解释其他法律规定: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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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学(医学方向)学士。专职律师,6年执业经验。执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尤其擅长医疗纠纷、经济类纠纷、侵权类纠纷),婚事家庭领域,劳动权益保护等。

是律师,也是5岁男宝的妈。参与并帮助解决他人的人生之难,是律师的意义;爱、支持与陪伴孩子自主成长,与孩子共同成长,是父母的意义。在理性与感性之间行走,理直气壮;在逻辑与诗意之间平衡,与君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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