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为一家中小微企业,从公司成立到现在,从来都是遵纪守法,我就不明白,原告居然说我公司商品包装上的字侵犯他的权利,我国的汉字几千年了,我还不能用了?汉字是他发明的?这案子原告这样告我,我就是不服!”某食品公司法人代表拿到起诉状之后非常生气也非常委屈地对速裁庭孟元元法官这样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听法官向您解答。
案件回顾:
某造字中心专注于汉字新字体字形设计与开发十余年,开发出了“某黑体”“某倩体”等诸多字体,并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登记。而上述食品公司就在其生产的一款产品外包装上的醒目位置使用了该造字中心开发的“某倩体”文字,该使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该食品公司并没有经过造字中心的许可,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从而导致本案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造字中心开发的“某倩体”笔画衔接与转折处均呈现圆润婉转之感,明朗简畅,字里行间蕴藏闲适沉静之美,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属于具有独创性、可以复制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创作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求字体的设计人员具备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设计者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所以,并不是食品公司法人代表所说的他不能在产品上使用汉字,而是不能不经许可使用造字中心开发的“某倩体”文字,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该造字中心的著作权。
在孟元元法官的耐心解答下,该食品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我院《关于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考虑到食品公司已经生产出了大量的产品,且更改产品包装对食品公司来说成本过大,故雁塔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孟元元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造字中心永久许可食品公司在该产品上使用“某倩体”文字,食品公司对造字中心进行适当赔偿并支付一定金额的使用费。
速裁庭在审理该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体现的新思路、新做法,既充分保护了造字中心的著作权利,又让侵权者付出了一定的代价,而且促成了两个商事主体的长期合作,避免了机械适用法律使中小微企业的生产陷入困境,为企业面临该类案件时如何降低影响提供了更多的新方向,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法官提醒:
在此,雁塔法院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字体版权也属于知识产权,凝聚了创作者的智慧,虽然将漂亮的字体或其他图案印刷在包装上,能为自身的产品“增色”不少,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字体侵权”案件一旦发生,耗时耗力,企业不仅仅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涉及到企业LOGO、常用商品包装等广告宣传的侵权问题,不能与权利人协商一致,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更为复杂,对品牌的打击也是不可估计。因此,企业要加强合规使用字体意识,在设计包装使用文字前,一定要注意该字体是否表明同意商业使用,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防范“一字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