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的确定意义重大,它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明确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和审判中确定讼争焦点与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有一些案由易被混淆,难以区分。为此,我们专门从民事案由库中梳理出以下五组(多数为三级案由,特殊之处个别说明),进行分组辨析,以供参考。
一、服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
1. 基本概念
服务合同纠纷:指因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协议产生的纠纷。服务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而非物的交付。服务合同一方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个人或法人。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可进一步细化为22类(四级案由):电信服务、邮寄服务、医疗服务、法律服务、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等。
劳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由的一种,此处为狭义的劳务合同,即雇佣合同,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收人依法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进一步细化为7类(四级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敬业限制纠纷等。
2. 法律适用
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合同法》《邮政法》《律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电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合同选择不同的法律条文。
劳务合同纠纷:主要为《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35条,《人损司法解释》第1、11、21条,《合同法》等。
劳动合同纠纷:主要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等相关规定。
3. 注意点
(1)确定案由应坚持“具体案由优先”原则,即按照四级案由、三级案由、二级案由的顺序来确定案由,前一顺序无法适用的,才适用后一顺序。
(2)劳动合同的双方并非平等关系,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的双方系平等主体。
(3)与买卖合同不同,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生产消费同时性等特征。
二、质押合同纠纷、典当纠纷
1. 基本概念
质押合同纠纷: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以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股权等等。
典当纠纷: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我国目前所称的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2. 法律适用
质押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民通意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典当纠纷:典当制度法律依据在《民通意见》中仅有部分简单规定,具体规则主要为《典当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 注意点
(1)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只有当事人就质押合同(从合同)单独提起诉讼的,才能确定为质押合同纠纷,否则需以主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2)典当法律关系是复合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混合在一块,彼此间发生有机结合,没有主从之分,应适用统一的典当规则处理。而一般借贷与担保法律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有主从之分,且一般情况下需适用不同的规定处理。
三、取回权纠纷、别除权纠纷
1. 基本概念
取回权纠纷: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由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包括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四级案由)。一般取回权指对债权人占有的不属于其的财产,所有人享有的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享有的取回权。
别除权纠纷: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为自身债务提供的财产担保,另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行使别除权依据的基础性权利为担保物权,即《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外的其他法律关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法律适用
一般取回权纠纷: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出卖人取回权纠纷: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
别除权纠纷:主要依据包括《企业破产法》第49条、59条、109条、110条、132条的规定。
3. 注意点
(1)取回权纠纷案件,有多种表现形式,取回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债权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均有可能不同。判断是否属于取回权纠纷,关键看争议焦点是否为取回权的行使,对行使方式及具体纠纷的表现形式在所不问。
(2)担保物权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性权利,标的物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别除权的行使也应以该特定物为限。若该特定物在担保期间损毁、灭失或被征收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亦属别除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3)担保物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人还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9条的规定,申报债权并说明担保情况。
四、返还原物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
1. 基本概念
返还原物纠纷: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占有物返还纠纷:指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人请求返还的纠纷。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占有事实状态将受到破坏,因此,法律赋予占有人以保护占有为目的的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
2. 法律适用
返还原物纠纷:主要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占有物返还纠纷:主要依据为《物权法》第245条。
3. 注意点
(1)无论是返还原物还是占有物返还,均按不动产或动产来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据当事人间产生返还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关系。
(2)占有物返还是指纯占有人丧失占有后的返还请求权,不同于物权人在其物受到侵占或依据合同等约定要求他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若属于后者,可据请求返还的法律依据确定适用物权纠纷项下各类物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之案由,或适用合同纠纷项下合同解除、无效等返还财产之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中的请求权人,既包括无权占有人也包括有权占有人。
(3)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
五、联营合同纠纷、合伙企业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1. 基本概念
联营合同纠纷:联营指企业法人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间通过协议或章程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联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三种。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生纠纷适用本案由,而对联营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
合伙企业纠纷:合伙企业有独立的字号,独立的意思形成机构和执行机构,其财产与合伙人财产发生一定分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其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民法总则》将其划入非法人组织一类。合伙企业纠纷为二级案由,其下三级案由包括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个人合伙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合伙人须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分享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2. 法律适用
联营合同纠纷:主要依据为《民法通则》第51、52、53条,最高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纠纷:主要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合伙协议纠纷:主要依据包括《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最高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
3. 注意点
(1)法人型联营要求各主体共同组建的新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担责。该实体符合《公司法》条件联营体的,实体上适用《公司法》,确定案由时可适用“联营合同纠纷”,也可适用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该实体为非公司法人联营体的,适用“联营合同纠纷”。
(2)合伙型联营要求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各方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担责。对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实体上适用《合伙企业法》,确定案由时可适用“联营合同纠纷”,也可适用“合伙企业纠纷”;没有登记的,实体上不适用《合伙企业法》,案由应为“联营合同纠纷”。
(3)合同型联营即松散型联营,各主体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担责。此种类型纠纷按照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4)合伙企业与合伙协议最大不同在于:合伙企业本身已属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而通常所说的合伙协议并不涉及企业,针对的只是自然人间的相关协议,也即民事合伙。
(5)对商事合伙而言,如企业法人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若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实体上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同案由”,也可适用“合伙企业”项下三级案由;若没有登记,则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应参照民事合伙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