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云浮检察为大家分享几个案例
一起学习下如何处理各类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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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晰 事后反悔无依据
——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案
2012年,某村民小组计划建设一层楼房作为文化中心,同年9月与王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成后成功进行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
2014年,该村民小组以该文化中心建低了40公分及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王某支付150000元工程款,王某遂将该村民小组诉至法庭请求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因双方合同并未对建筑物高度进行约定且验收时并未提及出现质量问题,而该村民小组未能举证证明质量问题真实存在,法院支持王某诉求并驳回该村民小组的上诉及再审申请,检察院亦不支持该村民小组的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因此,日常生活中签署合同务必明晰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出现纷争!
擅自加装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案
2014年,某村委将一块面积7186平方米的土地租给陈某使用。陈某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并在未取得该村委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厂房路边位置搭建防护栏及混凝土挡土,而在安装防护栏的路边低于陈某厂房平面约10米的位置为刘某的厂房。
2014年12月,陈某将厂房出租给李某,李某在该防护栏位置放置两个集装箱用于办公。2016年,李某使用的集装箱及化粪池处底部下陷,造成刘某厂内石板材损坏,经评估,受损的石板材价值为232000元。事故发生后,村委补偿刘某30000元。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陈某连带赔偿182000元。法院判决陈某支付赔偿款57600元,李某支付赔偿款95200元,同时驳回上诉及再审申请,检察院亦不支持其监督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上下班途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属工伤
——陈某劳动纠纷申诉案
鸿运公司员工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被诊断为感染中毒性休克、多处骨折等。人社局认定陈某属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陈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六级,报销陈某部分医疗费并支付其34198.4元伤残补助金,鸿运公司则向陈某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2016年2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与鸿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鸿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496元。鸿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鸿运公司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496元,且驳回上诉及再审申请,检察院不支持鸿运公司的监督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外嫁女股东权益受法律保护
——王某股权纠纷民事申诉案
王某虽已出嫁,但户口一直保留在原经济合作社所在地。2006年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固化时,经济合作社确定王某享有的股份种类为积累股而非合作社股,基本股数为60股,并由王某的亲属在《股权确认书》签名确认,但根据该村股份章程的规定,王某本应具备合作股股东身份,且王某未委托亲属在股权确认书上签名及追认该签名效力。
2010年,某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王某为经济合作社合作股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经济合作社不服,经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经济合作社的诉请,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王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院支持申请后提起抗诉,法院再审驳回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户籍仍在本村的外嫁女仍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来源:云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