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娟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张某外出遛狗未佩戴牵引绳,驾驶电动自行车路过的王某见狗受到惊吓急冲而来,遂紧急刹车,但仍被狗绊倒,致其摔伤。经诊断王某骨折,先后支出医疗费用6万余元。就该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双方分歧较大,为此,王某诉讼至法院。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狗只是动物,并无侵害人的故意,王某受伤是其自身想象的恐惧导致行为失措的后果,故应当由王某自己承当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遛狗未拴绳,系未尽到对饲养动物的管理责任,进而导致王某受到惊吓而受伤,因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近年,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诉讼双方的分歧也较大。关于此类案件是否担责、由谁担责,其核心的判断是在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而从此类行为的本质讲,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应当属于法律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无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动物致人损害,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否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其饲养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佩戴牵引绳,导致过路骑行人员被狗绊倒受伤。同时,也未能证明该损害系被侵权人王某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因此,张某应当依法承担该案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