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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的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71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2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73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74.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7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7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政府。
77.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7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的主任或副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79.自治区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80.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81.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82.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立法权;财政权和管理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8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
84.特区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85.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86.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
87.第三部分。
88.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89.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90.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91.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2.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93.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94.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国家所有。
95.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专属于集体所有。
96.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97.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98.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99.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
100.平等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
101.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103.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行使选举权。
104.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105.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0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108.宗教团体实行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
109.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身自由权。
110.人身自由权内容: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11.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12.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方可对通信进行检查。
113.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114.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
115.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权。
116.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17.我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8.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119.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20.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