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出具证明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第1款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终止劳动关系的事由不能与解除劳动关系混淆
终止劳动关系的事由一般写“劳动合同期满”,至于是谁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视情况载明。但不能只写“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这样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意与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区分开,不能习惯性写“个人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很少,一般是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丧失主体资格、其他规定等。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比较多,可视情况书写。
三、用人单位不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如果离职时用人单位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劳动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劳动者已经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但原用人单位单位就是不给开,导致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受阻并受到了损害的,劳动者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依据第89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要在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上记载对劳动者不利事项
劳动关系证明书上只需载明劳动者入职时间、终止劳动关系时间、终止事由、任职岗位即可,无须载明劳动者工作表现不好、品行不良等情况,否则会影响劳动者求职就业。
作者:邹飞律师,《劳动法学习》微信公众号是邹律师个人分享学习法律心得,讲解、传递法律知识的平台,著作观点仅供大家参考。写作时也引用或参考过他人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