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刘桂芳拨打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具体内容为:“我想问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房屋是否不用‘一书四方案’就可以直接拆除,对耕地里的果树不用实地清点和勘测,也不用补偿就可以直接摧毁,建房?”再审申请人对其此后收到的答复不服,遂以济南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再审申请人系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咨询,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咨询的答复,并不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4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桂芳,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述涛,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刘桂芳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5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桂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本意就是要协调各政府职能部门,为群众解决问题,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桂芳拨打济南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具体内容为:“我想问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对房屋是否不用‘一书四方案’就可以直接拆除,对耕地里的果树不用实地清点和勘测,也不用补偿就可以直接摧毁,建房?”再审申请人对其此后收到的答复不服,遂以济南市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再审申请人系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咨询,相关行政机关对该咨询的答复,并不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分别裁定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刘桂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桂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记员 常晓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