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重磅福利!
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
文中明确了,“居住权”大于“财产权”的原则。
其中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给出了三点原则:
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是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是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简单来说,如果遇到烂尾楼,买房人可以直接申请退款,且款项优于银行抵押等。
住房牵涉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众多的住房矛盾中,“烂尾”项目是情况最为复杂、矛盾纠纷最为严重的领域。
近年来,市场上的「烂尾楼」屡见不鲜,一旦买到烂尾楼,购房者则面临的就是财房两空的风险。
曾在新闻报道中看到过很多购房者因为房贷压力,不想继续租房,最终不得不搬进还没交工的「新房」进行居住,这样的画面看上去多少有点心酸,可是有什么办法呢?房子没交,房贷依旧要还。
现在,最高法的批复,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在当前“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政策背景下出台,可谓“及时雨”。
其实,这个条款对于整个市场来说是一个好事,银行加强了监督风险,房企呢咋需要更明确地经营,购房者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想要更好的发展,就要相互制约、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