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
人民调解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总结典型经验做法
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
整体能力和调解水平
观澜君开设“十大调解案例”专栏
为您逐篇呈现!
今天来看第十则案例:
案情回顾
摄影师甲某发现,乙公司名下品牌手机自有浏览器中的内容大量使用了其摄影作品,侵害了他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又发现,相关内容系丙公司以“信息流”的传输方式授权给乙公司使用。故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两公司共同侵害了他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乙、丙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后当事人申请调解。
△中电标协调委会调解速裁工作室
调解过程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受理案件后,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深入了解。经核实证据,发现该案涉及的侵权行为系一种新型的以“信息流”为主要内容的侵权模式,经了解和研究,“信息流”交易模式可总结为,某一网络平台上的用户创作产生大量的内容,均沉淀于该特定平台;该平台为了借上述内容获得更大的盈利,便将上述内容打包,以有偿的方式向另一平台开放相关接口,通过该接口,上述内容形成“信息流”,被输送到另一平台上进行展示,另一平台则通过在其平台内展示、运用上述内容获益。本案中,相关行为即系丙公司通过设置接口的方式将原本存储和展示在丙公司网络平台上的内容,传递到乙公司手机浏览器相关平台上。
经研究,调解员认为该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主体该如何确定。本案中,虽然侵权作品系由丙公司平台用户上传,该用户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丙公司与乙公司通过“信息流”的交易方式,将该用户发布在丙公司平台上的内容,传输到了乙公司的相关平台上,乙、丙公司的行为扩大了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给权利人造成了更大的损失,且乙、丙公司在上述行为中直接获得收益。因此,乙、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乙、丙公司均表示认可调解员对于本案分析认定的事实内容和法律责任,愿意给予甲某一定的经济赔偿,后甲某与乙、丙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结案。
案例点评
“信息流”推送是网络平台为了满足用户需求而根据用户具体情况推送个性化信息的一种呈现方式。“信息流”侵权是近年来产生的一种新型侵权案件,相关平台运营方通过“信息流”交易的方式,进行大量平台内容的交易。一旦发生侵权,一方面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扩大了侵权行为的范围以及损害的后果,参与交易的相关平台方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本案调解员为更好的查明侵权事实及准确的认定侵权责任,对“信息流”交易行为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取得了满意的效果。随着技术持续发展,用户产生内容模式的流行也会继续发展,作品会越来越丰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表现形式也会越来越多样化。本案中,调解员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捋清法律关系,遵守著作权法律规定,兼顾时代发展趋势,为主要矛盾的化解提出有益建议,进而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