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临沂
为全力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势头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临沂市公安机关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
为期60天的“断卡”行动
深挖幕后黑手,斩断犯罪链条
全面压减我市涉诈“两卡”线索
行动开展以来
全市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
涉“两卡”类犯罪嫌疑人149人
行政处罚
涉“两卡”类犯罪嫌疑人138人
打掉犯罪团伙34个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强大震慑
来看打击案例
10月1日,平邑县公安局打掉一跑分团伙,抓获嫌疑人张某龙、吴某、刘某3人。经查,自今年8月份以来,张某龙伙同吴某、刘某以办理贷款为由在微信群内发布虚假办理贷款广告,后以需要包装刷流水为由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跑分。目前3人已被刑事拘留。
10月7日,沂水县公安局打掉一个跑分犯罪团伙,抓获赵某昆、郭某金、白某杰、徐某东等4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手机6部、银行卡2张。次日,沂水警方深挖扩线赶赴日照莒县等地,又抓获该跑分犯罪团伙上线王某强、张某峰、郭某宏3人,目前3人均被刑事拘留。
10月8日,兰陵县公安局卞庄派出所民警在街面巡逻过程中,发现几名青年形迹可疑。经盘查,民警发现了多部用于“帮信”使用的手机和多条专用数据线,于是将他们当场控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经查,这几人正是前期研判的"手机口”帮信团伙成员。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葛某承认了其多次购买、盗窃手机卡从事架设电信网络诈骗“手机口”活动的犯罪事实。在随后的工作中,兰陵警方又继续深挖犯罪、扩大战果,成功抓获了高某、李某、刘某、张某等7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目前,8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被行政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10月10日,兰山公安分局抓获断卡线索涉案人员李某才。经查,李某才在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前提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李某才供述,兰山警方于次日上午将其上线安某抓获。后又根据安某供述,在费县警方支持下将安某的上线李某伟抓获。经查,李某伟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仍以办理贷款的名义介绍他人去烟台、河南等地刷流水洗钱。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日,蒙阴县公安局抓获张某、公某、公某某、熊某4名帮信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是帮助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售卖给他人从事诈骗洗钱活动;犯罪嫌疑人公某、公某某、熊某在明知是网络赌博犯罪的情况下,仍为诈骗人员收集、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等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8万余元。目前,4名违法嫌疑人已被依法处理。
非法买卖“两卡”的后果
01
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02
限制业务
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03
严管账户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04
法律处分
非法买卖个人电话卡、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一阶段
我市将继续加强对“两卡”犯罪的打击
重点打击背后组织人员
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依法严惩非法出租、出借
出卖银行卡电话卡行为
临沂警方再次提醒
近期,诈骗分子冒充贷款中介,在各平台推介广告,谎称无抵押、放贷快,即使个人征信有问题或“黑户”也不影响,只需通过“刷流水”进行“包装”,就可获批贷款或者高额度的信用卡。
我市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交给骗子操作“刷流水”。实际上,此行为“刷”的是群众的钱财,也是在帮助诈骗分子洗钱,涉嫌违法犯罪,更无法获批贷款!对此类现象,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