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普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预约合同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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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铺认购意向书》一份,约定仲某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意向金2000元,随后取得小区商铺优先认购权,并就预购面积、小区商铺均价作出约定,但意向书对楼号、房型未作具体明确约定。
仲某支付了2000元意向金,但房产公司在销售案涉商铺时未通知仲某前来认购。
仲某要求房产公司按照意向书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遭拒。
仲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意向书并赔偿房价差额100万元。法院判决,解除《商铺认购意向书》,房产公司赔偿仲某15万元损失。
法官说法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各类文本。
以本案为例,预约合同与本合同不同的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是为了保障购房人将来的签约机会。而本合同则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买特定房屋的正式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在损失计算上也截然不同。但预约合同同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因仲某丧失了订立正式合同的机会,房产公司损害了仲某的信赖利益,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行政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