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双方的权利
(1)委托人的权利
①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在监理合同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T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②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监理人协助委托人选择承包人的工作可能包括:邀请招标时提供有资格和能力的承包人名录:帮助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参与评标,以及接受委托代理招标等。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对设计和施工等承包单位所选定的分包单位,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
③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④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利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其一,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其二,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其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