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逾期,就会成失信人吗?
当然不是,本文较长,但看完一定有收获。
众所周知,征信是辅助化解借贷问题的手段之一,细分为 3 种类型:常规逾期、征信黑户、失信人。
我们曾多次讲过,信用卡债务、网贷、消费金融这些普通的欠款,应该如何正确操作,从而合法合规将征信风险控制在常规逾期的范围内。但是,由于广大借款人对征信法规仍旧陌生,缺乏高效咨询的渠道,容易误入歧途。
所以,今天我们重点针对 “失信人” 的判定,讲解相关专业知识。
法 规 释 义
首先,让我们快速了解哪些情况的负债人,即使出现债务逾期,无论欠款金额多少,都 不能 被列为失信,第 3 种是重点。
(1)已被查封,且财产足够清偿债务的。
比如,借款人名下的公司仓库内有 500 万存货被查封,但欠款只有 300 万,就不能将当事人列为失信,因为财产已经锁定,只需要一点时间即可销售回款来偿还债务。在实务中,这种情形占比是 10% 左右。
(2)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比如,法院核准债务金额总计 50 万,借款人提供了各种担保措施,不论担保人、还是担保物,只要金额超过 50 万,就不能被列为失信人。这种情形的占比同样约为 10%。
(3)不属于 “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
剩余 80% 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因为客观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就不得将其列作失信人。比如,某人欠款逾期 50 万,但除去保障基本生活和其他必要的开支后,每月剩余资金只有几百元,甚至已经是严重入不敷出的话,就无法被列为失信人。
因为以上情形如果经法院确认属实,就无法认定 “具有履行能力”。既然客观上没有还款能力,再执行也没有用,反而会加重借款人获取收入的能力,导致长期还款能力恶化。
但实际中,少数借款人明明没有还款能力,却被纳入了失信,这是为什么呢?
特 殊 情 况
当负债人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并且积极配合法院,填写上交了《财产报告令》之后,由于现实中确实存在谎报、转移隐藏财产的情况。比如真正的老赖,明明有百万存款,却故意不想偿还几万块,所以没有如实填写财产信息。
然而,对于普通经济纠纷来说,除非金额巨大上亿,否则法院通常不能采用经侦等技术援助,也就无法分辨借款人是否真的遇到了经济困难。所以,少数法官为了节省时间精力,才会批量先冻结,再来观察借款人的真实财务情况。
但在法定冻结期限内(这种最长不应超过 6 个月),如果确实没有大额资金进账,就要提交书面申请、依法终止执行了。
更 多 知 识
“执行难” 与 “执行不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执行难,是指借款人有钱不还、主观逃避,阻碍法院工作;而执行不能,是指借款人客观上已经无力还款,所以不符合执行条件。
有些负债人,在贷款逾期后没有正确应对、一错再错,甚至在法院判决冻结后,仍然选择 “躺平”,而没有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官在考察期内无法判断真实情况,最后造成长期误会。
当然,还是要说明:
(1)冤假错案永远都有,追求绝对完美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懂法、守法、用法。
(2)本文仅针对真实陷入财务困难的情况,对于那些开着豪车、住着别墅却故意赖账的行为,我们同样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