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草案,民法典婚姻编草案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遍)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制的调整范围

第一款: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理解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婚姻家庭编制的调整范围,是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是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第一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婚姻的自由,即是否结婚、和谁结婚,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可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任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根据此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这就要求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同时,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取缔和制裁。

[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我国,男女平等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本条中的男女平等,仅指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包括夫妻双方男女平等,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男女平等,如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等婚姻关系方面的平等;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对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平等适用、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等。

条文参见

《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理解与适用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较为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如果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由于包办、买卖或者他人干涉而缔结的婚姻并非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依据《婚姻家庭编》第105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权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被依法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虽为自愿结婚,但一方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这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与买卖婚姻存在区别:前者双方以自愿结婚为前提,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后者则是由第三方强迫当事人结婚,双方或者至少一方当事人并非出于自愿,并且索要财物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离婚时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进行处理。此处需要注意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之名骗取财物的区别。在后一种情况中,行为人的目的仅为骗取财物而无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意愿,应按照诈骗来处理。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①发布施行后,即1994年2月1日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如发生重婚罪诉讼,离婚判决要依赖于该诉讼结果作为依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案的中止审理,待有关诉讼终结后再申请恢复审理。如果因一方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婚姻纠纷中,法院一旦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会成为判决准予离婚的理由,并且涉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虐待]

持续性、经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如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遗弃]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来说,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第258、260、2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黄某等与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①(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商民终字第398号)

案件适用要点:男女双方订立或解除婚约,依照自愿原则。因缔结婚约而送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有返还受赠物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朱某因与原告订立婚约收受原告黄某、刘某彩礼现金12400元、电动车一辆及烟、酒、糖、果等物品,现因原告刘某提出与被告朱某退婚,导致双方婚约解除,原告刘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烟、酒、糖果等物品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物品属于一般赠与,且原告对婚约的解除有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201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王玉贵故意伤害、虐待案(2014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依法惩治侵犯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继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反映出两点尤其具有参考意义:一是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虐待罪,但其中又有一次或几次家庭暴力行为,已经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虐待罪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只能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自诉人可以对被告人犯虐待罪另行提起告诉(即自诉)。人民法院可以将相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这样处理,既便于在事实、证据的认定方面保持一致,也有利于全面反映被告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多种情节,综合衡量应当判处的刑罚,还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的审判程序即反映出涉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公诉、自诉合并审理”的特点。二是未成年子女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对该子女的监护权都是法定的,没有权利放弃、转让,不论是否和该子女共同居住,仍然属于该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遭受侵害的时候,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告诉。本案被害人张某的生母张美丽,在与张某的生父张建志离婚后,虽然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虐待罪告诉,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重视家庭建设,要求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把家庭建设好,使之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确立配偶互负忠实义务的重要意义是:1.体现婚姻的本质要求,保持一夫一妻制的实质。2.体现婚姻道德的要求,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3.夫妻相互忠实,可以保证子女血缘纯正,避免乱伦,防止造成血缘混乱。4.对夫妻行为的评断提供标准,有评断是非的标准。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典型案例指引

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高某翔诉高甲、高乙、高丙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9)

案件适用要点: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消除误会,积极修复亲情关系,共促良好家风。本案中,高某翔虽没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祖父母多年直至老人病故,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当予以鼓励。本案裁判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高某翔的赡养行为给予高度肯定,确定了其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利,并结合其赡养行为对高某翔适当继承遗产的范围进行合理认定,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第一款: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婚亲。

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理解与适用

[亲属]

我国亲属分为三个类:

1.配偶,是关系最为密切的亲属,是因男女双方结婚而发生的亲属,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配偶的亲属身份始于结婚,终于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

2.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3.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我国的姻亲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是指亲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是指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者妻。

条文参见

《总则编》第28条;《婚姻家庭编》第1050条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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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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